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知名名称(标识)认证与保护规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向协会申请认证:
(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媒体正面报导或宣传三万次;
(二)申请人应当为该名称的合法所有人;
(三)该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名称不与协会已认证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名称在申请认证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名名称认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知名名称的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知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知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知名名称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知名名称证书)。
第六条 知名名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知名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名称简介和知名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八条 知名名称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知名名称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认证时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认证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