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著作权备案与保护
 
 

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著作权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十二条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期限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或变相使用著作权的,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协会在网站上公布电子版的著作权备案证书,以警诫相关方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的商标。
第十三条 备案证书所有人发现他人侵犯其已备案的著作权时,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罚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也可申请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著作权获得备案的证据;
   (二)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三)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人进行内部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或联合曝光;
   (四)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版权所有 @2007-2010  版权声明 法律声明  商标声明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