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著作权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著作权,可以选择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的程序申请协会备案:
(一)作品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证明其存在,并能够保存;
(二)申请人保证:作品来源是合法的,不是抄袭剽窃而来,自己拥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三)该作品的名称不与协会已注册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第六条 著作权秘密备案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作品简介,并对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做出承诺。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著作权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寄发著作权备案证书。
第七条 著作权公开备案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作品简介,并对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做出承诺。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著作权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将作品内容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作品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著作权备案证书。
第八条 著作权备案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著作权备案证书设立档案,该档案中记录著作权备案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作品简介和所有人变更情况。秘密著作权备案证书的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档案内容。
第九条 著作权备案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著作权备案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备案时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