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名称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八条 在单位名称备案申请公示之前,已经合法使用该单位名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单位名称。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的单位名称,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均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第九条 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单位名称,否则,协会将根据备案证书所有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单位名称备案的证据;
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4、协助备案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