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字号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十二条 在单位字号备案申请公示之前,已经合法使用该单位字号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单位字号。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的单位字号,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协会在网站上公布电子版的单位字号备案证书,以警诫相关方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注册的单位字号。
第十三条 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单位字号,否则,证书所有人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罚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也可申请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单位字号获得备案的证据;
(二)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三)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人进行内部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或联合曝光;
(四)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