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名称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申请协会备案:
(一)在互联网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简介;
具体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单位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能够找到该单位的简介。
(二)该单位已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
(三)申请人为该单位本身;
(四)该单位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五)该单位名称不与协会已注册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六)申请人保证该单位名称申请备案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单位名称备案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单位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单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单位名称备案证书。
第六条 单位名称备案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单位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单位简介和单位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七条 单位名称备案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单位名称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在备案时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备案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