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专用名称注册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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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名称注册
与保护规则

专用名称注册

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专用名称注册与保护规则》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向协会申请注册:
(一)具有首创性或唯一性;
该专用名称由申请人首次创造和使用,或者虽不是首次创造和使用但以前使用该专用名称的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连续两年不使用该名称。具体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专用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没有同名且所属单位或所属事物不同的专用名称。
2、有同名且所属单位或所属事物不同的专用名称,但是申请人提供了能够显而易见地证明专用名称最早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人应当为该专用名称所属事物的所有人;
(三)该专用名称及所属事物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专用名称不与协会已注册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专用名称在申请注册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专用名称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专用名称的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专用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专用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专用名称注册证书(以下简称专用名称证书)。
第六条 专用名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专用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专用名称简介和专用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八条 专用名称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专用名称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注册时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注册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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