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展名称注册
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展名称注册与保护规则》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展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向协会申请注册:
(一)具有首创性或唯一性;
该会展名称由申请人首次创造和使用,或者虽不是首次创造和使用但以前使用该会展名称的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连续两年不使用该名称。具体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会展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没有同名且主办单位不同的展览会、博览会、论坛等会议。
2、有同名且主办单位不同的展览会、博览会、论坛等会议,但是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主办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
3、有同名且主办单位不同的展览会、博览会、论坛等会议,但是申请人提供了能够显而易见地证明申请名称的会展早于该同名会展的证据。
(二)申请人应当为该会展的主办方,或者得到主办方的权利转让许可;会展主办方在一家以上的,应当得到全部主办方的权利转让许可;
(三)该会展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会展名称不与协会已注册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会展名称在申请注册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会展名称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会展名称的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会展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会展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会展名称注册证书(以下简称会展名称证书)。
第六条会展名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会展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会展简介和会展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八条 会展名称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会展名称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注册时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注册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