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名称注册
以下摘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网站名称注册与保护规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站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向协会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一)具有首创性或唯一性
该网站名称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首次使用,或者虽不是首次使用但以前使用该网站名称的网站已经不存在。具体判别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网站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没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
2、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网站所有者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
3、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能够显而易见地证明申请网站名称早于该同名网站创立、创设或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人对该网站网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提供了该网址域名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或者提供了显而易见对该网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理由;
(三)该网站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网站名称不与协会已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等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网站名称在申请注册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六)申请人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网站名称的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网址、网站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网站名称证书。
第六条 网站名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网站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网站简介和网站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八条 网站名称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该网站名称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注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注册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