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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诚信华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1首要声明:本协会的缔约权属于理事会,任何单位与个人与本协会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通过理事会审议并获得行政会教主签字,方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协议,任何人不得以该协议向本协会主张权益和追究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与本协会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通过理事会审议并获得行政会总裁签字,方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协议,任何人不得以该协议向本协会主张权益和追究责任。

1.2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世界诚信华人协会。

1.3本协会的宗旨:促进华人诚信、增进华人福祉。

1.4本协会实行立法权、行政权、争议裁决权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1.5本协会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员行为准则

 

2.1诚信

会员应诚实信用、正直善良,不搞阴谋诡计,不得故意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如因自己考虑不周等过失,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则应真诚积极补救、寻求对方谅解。

2.2人类普适价值

会员应积极学习和践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文明地与其他族群友好、和平相处,绝不为华人利益而侵犯其他族群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3.1本协会是无比松散的组织,(任何华人或华人单位或华人地区)以及(与华人有联系的)或者(虽然不是华人但认同本章程的)个人、单位、地区,均有权自由加入和自由退出本协会。缴纳会员费视为已同意遵守本章程,直接登记为会员。不缴纳会员费视为自动退会,当时即直接退出协会。会员费未到期前,会员可以声明退出协会,自声明发布之时,即直接退出协会(协会不因任何理由退还已缴纳会员费)。协会不得制定文件限制会员的入会与退会的自由。

3.2任何会员除非自行退出,协会无权开除会员的会籍。

3.3会员类型:

(1)个人会员,指自然会员;

(2)单位会员,指各类单位及团体会员;

(3)地区会员,指国家及各类地区会员。

3.4年满21周岁和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活动参与权;

(2)批评权;

(3)建议权;

(4)监督权;

(5)退会权;

(6)知情权;

(7)被选举权;

(8)选举权

(9)表决权。

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权利的人员,行使与其行为能力相当的权利。

3.5年满21周岁和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会员费;

(2)遵守本章程及协会决议的义务(按15.3、15.4、15.5条规定);

(3)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义务(按15.1条规定);

(4)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权利的人员,承担与其行为能力相当的义务。

3.6会员是否遵守本协会决议,本协会不提供保证,也无法提供保证,但是,有关方有权向本协会投诉,追究会员的违规行为。

3.7本协会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团体会员,本协会会员自然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临时会员资格,享受相关权益与承担相关义务。申请加入本协会,已视为申请加入世界信用组织【WCO】。本协会同意接收会员,视为已同意为会员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出具保荐函。

 

第四章 会员公决

 

4.1会员公决程序须按以下权限决定是否启动:

(1)大裁决官罢免案或裁决官罢免案的会员公决程序是否启动,须行政会总裁提请、并通过理事会审议;

(2)除(1)之外事项的会员公决程序,须理事会提请、并通过大裁决官全体会议裁决。

4.2为均衡保障不同类型会员的权益,会员公决程序由各个独立类型会员,分别进行独立表决。

4.3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副总裁、理事、裁决官、大裁决官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章程过渡期设置案章程修订案,须通过会员公决。并且,须各独立类型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会员同意方为通过会员公决。

4.4除4.3规定之外的会员公决事项,须各独立类型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超过二分之一均不含本数,下同)的会员同意方为通过。

4.5某一类型会员数为零时,视为该类型会员通过了公决事项。

 

第五章 理事

 

5.1现任的或虽已离任但任期曾累计超过4年的(总会行政会总裁、分会行政会总裁),自然成为总会总裁理事、和分会总裁理事。

5.1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地区理事由同类型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选举及任期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独立理事会、单行决议

 

6.1各同类型理事,组成各类型独立理事会,独立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6.2行政会总裁其它独立理事会五分之一同类型理事理事长,有权提请召开独立理事会议。但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均含本数,下同)的同类型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6.3行政会总裁、副总裁、理事、裁决官、大裁决官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章程过渡期设置案章程修改案,须经同类型理事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其它议案须超过二分之一的参会理事同意即为通过。

6.4经十分之一同类型理事提出,可以向同类型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6.5独立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同类型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时,由参会的同类型理事选举一名理事担任主持人。

6.6独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同类型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6.7一个独立理事会有权作出仅对所属类型会员有约束力的决议,该决议称为单行决议。单行决议的效力低于行政会决议。

6.8独立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单行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一个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其它独立理事会提出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单行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单行决议。

6.9独立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第七章 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7.1理事会是协会的立法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1)根据提请,审议财务预算方案、行政会组成部门方案、专职人员编制方案、薪酬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

(2)审议大裁决官、裁决官的任免和行政会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职;

(3)审议协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各类单方承诺,以及其它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立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7.2理事会由个人理事会、单位理事会、地区理事会、总会总裁理事会、分会总裁理事会共五个独立理事会组成。

7.3理事会议由五个独立理事会分别召开。必要时,多个独立理事会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行政会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仍须各独立理事会分别表决。

7.4两个独立理事会对另两个独立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否决权。

7.5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理事会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得两个以上(含本数)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受到其他独立理事会的有效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理事会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理事会决议。

7.6某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视同该独立理事会未对议案提出否决。全部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由大裁决官全体会议代行理事会职责,大裁决官全体会议也不存在的,由行政会总裁代行职责。

 

第八章 行政会、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决议

 

8.1行政会是协会的行政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如下:

(1)执行协会决议;

(2)对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事项,制定行政会决议;

(3)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行政机构权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8.2行政会总裁,是行政会最高负责人,也是协会的最高代表。行政会设副总裁一名,副总裁是总裁的竞选搭档,与总裁一同产生。行政会副总裁根据行政会总裁的委托,参与协会事务。

8.3行政会总裁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8.4在行政会总裁选举中,各类型会员均拥有1000张选举人票,共5000张选举人票。每千分之一的同类型会员的相同选举结果,成为一个有效选举人票,剩余相同选举结果不足千分之一的,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参选者,获得胜选。

8.5行政会总裁每届四年,终身不得超过两届。继任或代理行政会总裁超过两年以上者,视为一届。如果没有人参选,原任总裁可以继续代理总裁职责。

8.6行政会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行政会副总裁继任。行政会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副总裁代理。

8.7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或继任总裁的,由个人理事会理事长继任。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个人理事会理事长代理。

8.8行政会决议,也称行政决议,由行政会总裁负责和签发。行政会决议的效力低于理事会决议。

8.9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会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辞职或免职无须理事会审议。

 

第九章 道德裁决院

 

9.1道德裁决院是协会的争议裁决机构,分为一审道德裁决院、二审道德裁决院、最高道德裁决院。

9.2一审道德裁决院和二审道德裁决院由裁决官组成;最高道德裁决院由大裁决官组成,负责终审案件。

9.3道德裁决院未成立时,由理事会代行职责,理事会也未成立时,由行政会总裁代行职责。

9.4一审道德裁决院院长、二审道德裁决院院长由全体裁决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9.5最高道德裁决院院长由全体大裁决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9.6院长、大裁决官、裁决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9.7道德裁决院审理案件,由裁决官、陪审团、大裁决官组成的裁决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

9.8道德裁决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9.9最高道德裁决院在审理有关公决、有关章程解释、修订的案件时,须由大裁决官全体会议组成的裁决庭进行审理。

 

第十章 裁决官、陪审员、陪审团

 

10.1裁决官的任职资格(须全部具备):

(1)品行端正,能公正和积极地审理案件;

(2)具有必要的普通法系法律知识,能胜任工作。

10.2裁决官名额按实际情况确定。裁决官任职程序: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0.3裁决官每次任期一年,无限自动连任。

10.4陪审员从会员当中随机产生。

10.5陪审团由陪审员组成,属临时机构。

10.6一审和二审案件,均可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第十一章 大裁决官

 

11.1大裁决官任职资格如下(须同时具备):

(1)高度认可并决心守卫协会宗旨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2)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裁决官、行政会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11.2大裁决官名额为九名,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1.3大裁决官全体会议在审议章程修订案、有关章程过渡期文件提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时,按全票通过的方式进行裁决,如有一名大裁决官未投同意票或未参加会议,则修订案不能通过。大裁决官全体会议在审议其它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裁决。

 

第十二章 分会与派系

 

12.1会员有权自行设立分会或派系,只需向总会备案。

12.2分会或派系的章程及有关制度,不得违反总会章程及总会决议的强制性要求,不得违反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12.3分会与派系是独立的、自治的,无论其是否在有关国家注册为独立法人,其有关责任都自行承担。

12.4派系是指为选举协会管理职位或宣传其管理理念而成立的组织,无论其名称是什么。

12.5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裁决官、大裁决官应恪守中立原则,不得加入派系和参加派系活动,也不得公开表达对某派系的支持或反对。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倒闭、法定代表人

 

13.1无论何种原因,本协会都不能决议破产清算或关闭。

13.2本协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破产清算或倒闭,则应于破产清算或倒闭后重新成立,拒绝重新成立的管理人员或失联的管理人员视为自动辞职。协会重新成立时如必需某一管理职位但无人符合任职资格时,则可选举一名会员代理该管理职位。

13.3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行政会总裁。

13.4行政会总裁任职后,在尚未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注册证书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名义法定代表人。

13.5名义法定代表人仅有一项职权:签署全权授权书,将法定代表人所有职权授予行政会总裁。如未签署该授权书,任一名大裁决官或理事可代其签发。名义法定代表人超越上述职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财务公开

 

14.1协会收入主要为捐赠收入、会员费、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14.2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每一项支出都符合协会决议。

14.3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保证单位、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协会的收入及支出情况,除非单位要求保密。

 

第十五章 会员争议处理、会员对协会决议的遵守

 

15.1为避免激化矛盾和防范主观认知错误、情绪冲动为他人带来不当损失,会员与他人或会员与协会发生争议后应冷静思考,如自行协商不成,会员有义务先诉诸道德裁决院或按ICE8000争瑞解决机制处理。道德裁决院一审结束或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结束之前,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15.2本协会承认美国法院和世界信用组织【WCO】设立的国际道德法院的生效裁决结果,会员等有关方有权选择上述两类法院处理会员间或会员与协会间的各类争议。

15.3协会决议包括:章程等会员公决决议、道德裁决院裁决、理事会决议、行政会决议、独立理事会单行决议。会员均应自觉遵守协会决议,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员有权不遵守某项(包括多项,下同)决议的某项条款:

(1)会员如认为自己无法遵守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则有权向协会登记保留条款。保留条款登记后则无须遵守该条款。

(2)会员在发现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损害其正当权益时,有权在公开声明不遵守理由后不遵守该条款。

15.4会员因登记保留条款或发布公开声明不遵守某条款后,与该条款对应的权益将不能再享受,已享受过的权益应主动偿还给有关方。

15.5本章程及协会决议等相当于一个契约,会员入会相当于承诺遵守该契约。会员退会后,其在退会前已发生的行为的相关争议处理,仍可按本章程及相关决议执行,相关裁决仍对该退会会员有约束力。

 

第十六章 章程解释、章程修订

 

16.1章程的解释程序: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理事会或裁决官会均有权对章程提出自己的解释;

第二步,相关方认为上述解释不符合章程本义的,可向最高道德裁决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三步,最高道德裁决院最终裁决是有效的章程最终解释。

16.2章程的修订程序如下: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独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案;

第二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最高道德裁决院裁决;

第三步,最高道德裁决院裁决通过的,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十七章 附则

 

17.1本章程自会员公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17.2经会员公决,可以对本章程中暂不能实施的条款设置过渡期。


文件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发布方经办人/信用编码:李宗恒/P-ZH00000660460
文件发布方/信用编码:世界诚信华人协会/E-CX0034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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